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江苏省盐城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危险操控及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2023年第19期),触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出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原味瓜子。
江苏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物抽检不合格状况的布告》(2023年第22期),触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物。现将不合格食物的核对处置状况公告如下: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出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状况。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出售的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标准规则。
(二)运营环节危险操控及核对处置状况。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归纳行政执法局收到不合格陈述后及时送达当事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润万家超市,并对该超市施行现场查看和查询。经查,当事人从一经销商处购进标称盐城建湖香佰味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原味瓜子合计15公斤,货值金额300元,已悉数售出,故未能实践召回,并不合法获利47.7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7.7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出产环节危险操控及核对处置状况。建湖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陈述后及时送达当事人建湖香佰味食物有限公司,并对该公司施行现场查看和查询。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4、5月份炒制了150公斤原味瓜子,货值金额1800元,发往盐城出售,已悉数售出,故未能实践召回,并不合法获利15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则,当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